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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公布2020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例

上海普陀 2021-06-08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经营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2020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例。




序号

案件名称

案情或特点

1

上海克里斯汀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月饼券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2

上海馨磊制冷设备商行虚假宣传案

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3

上海市普陀区永星电动车商店误导消费者案

虚构有奖销售的赠品价值,侵害消费者利益

4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案

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美容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

5

上海市普陀区万能食品商店加价出售商品案

商品价格上调后,未及时更换货架上的价格标签,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6

磊好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赠品质量问题不应当由消费者买单,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当承担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在对外销售的中秋礼盒提货券上,印制有“本产品保质期有限,请在约定时间内领取。逾期不领取,将承担逾期领取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上述条款内容是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月饼券作为消费者的取货凭证,经营者在设计取货条款时,不能单方面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通过此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在制订格式条款时,应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出发,不能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上海馨磊制冷设备商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0年4月购进某品牌中央空调,其后以36090元的价格售卖。消费者在安装时发现上述品牌中央空调的真实机型与铭牌标注的不一致,无法实现湿度调节功能。经品牌方鉴定,上述空调真实机型的额定功率、电流、与铭牌标注不符,其中室外机功能、能效指标均劣于标注机型。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通过虚假标注,用旧机型冒充新机型、用低配冒充高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应选择品牌方、正规经销商,一旦权益受到侵犯,应及时向行政部门反映。


上海市普陀区永星电动车商店误导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永星电动车商店开展“年终钜惠百万豪礼大放送,满额送四大电商抵用券购物卡”的促销活动,并将活动海报张贴于其店铺外墙上以招徕顾客。经查,活动所述的“四大电商抵用券购物卡”实为一款由第三方公司开发制作的引流卡,消费者须通过专用的APP进行充值消费。此卡不仅不具有抵扣货款的功能,而且使用该折扣卡进行消费时,部分产品价格要高于直接在京东、淘宝等知名电商平台购买的价格。当事人以虚构的赠品价值额及使用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部分商家为了以最小成本获取客源,采用鱼目混珠、偷换概念等不法方式诱骗消费者,而一旦因违规促销活动与消费者产生纠纷,这些商家则又以“免费赠送”“你爱要不要”“你又没什么损失”为理由企图免除自身责任。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商家通过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也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雅业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向消费者免费进行“网红5D 一个部位美容”服务时,擅自为消费者进行价格为人民币5万元的“网红5D 全脸美容”服务。当事人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美容美发行业内“套路”消费者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部分经营者以“免费”为幌子吸引消费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超出双方事先约定的服务,强行收取费用。本案的查处,目的就是警示商家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理性购卡,避免大额充值。


上海市普陀区万能食品商店加价出售商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市普陀区万能食品商店于2020年3月10日营业前对“上好佳田园薯片烤肉口味50g”商品的销售系统进行调价,将该商品价格由3.5元/包调整为3.8元/包,但未对该商品价目标签进行更换。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日营业期间,该“上好佳田园薯片烤肉口味50g”商品对外标明的零售价仍为3.5元/包,但在实际结算时按3.8元/包的价格收取费用。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明码标价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个别经营者虽进行了价格公示,但当经营者销售系统的商品价格进行调价时,货架上商品对应的价格标签并未及时同步更新,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会造成误解,特别是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系统商品价格高于货架上对应的商品价格,虽然每包商品只多收取了0.3元,但仍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利益无小事,经营者应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货真价实”。


磊好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有赞商城”上开设网店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商品。其销售某风味饮料时,附带赠送某品牌“野生藤茶”(预包装),但该赠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随着网络销售的繁荣,一些商家在进行促销时,以赠品吸引消费者关注,但赠品的质量却层次不齐,甚至会出现将次品、三无产品或其他不合格产品作为赠品销售给消费者。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规定,赠品质量同样受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的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所谓“赠品是白送,质量不要要求太高”的错误说辞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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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普陀市场监管

编辑:吴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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